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17〕第87號)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
同時,根據各地區發布《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管理辦法》,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其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進行驗收。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驗收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